受理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22号).
受理范围:
1、省属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
2、省属企业与市、县(市、区)属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
报送材料:
1、划转双方报关的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2、划转双方及其企业集团同意划转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产权登记证;
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
1、划转双方逐级上报省国资委提出无偿划转申请,在改革重组过程中已实施托管的企业,由托管企业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向省国资委提出划转申请;
2、委领导批办;
3、处室负责人批办;
4、经办人收到批办件后,对资料齐全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处长;
5、分管处长将产(股)权处置意见报送处室负责人审核;
6、处室负责人核签后报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不签发,经办人继续落实;
7、正式下发批文。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5103621 0531-8510363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