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受理范围:
省属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直接协议转让项目。
报送资料:
1、出资人及集团公司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2、转让企业关于产(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涉及职工安置的还应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出资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转让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
5、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6、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
7、企业前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至报送资产处置方案期间审计报告;
8、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
9、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
10、律师事务所关于产(股)权处置的法律意见书;
11、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产(股)权处置单位逐级报送省国资委办理产(股)权处置的申请;
2、办公室受理;
3、委领导批办;
4、处室负责人批办;
5、经办人收到批办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处长;
6、分管处长将产(股)权处置意见报送处室负责人审核;
7、处室负责人核签后报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不签发,经办人继续落实;
8、经办人将正式批文抄送相关部门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进场交易(直接协议转让项目除外)。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5103621 0531-8510363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