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
受理范围:
省、市、县(市、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报送资料:
1、出资人及集团公司同意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2、上市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方案;
4、出资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
5、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6、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7、上市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8、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变化情况;
9、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10、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11、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未来12个月内的重组计划(控股权转变的提供);
12、律师事务所关于产(股)权处置的法律意见书;
13、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逐级报送办理股权转让的申请;
2、省国资委受理;
3、委领导批办;
4、处室负责人批办;
5、经办人收到批办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处长;
6、分管处长将产(股)权处置意见报送处室负责人审核;
7、处室负责人核签后报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不签发,经办人继续落实;
8、经办人将申请股权转让的正式文件及代省政府起草批文上报省政府;
9、省政府批复;
10、省国资委转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11、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12、省国资委将国务院国资委批复转送企业。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5103621 0531-8510363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