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省国资委《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国资法规[2005]5号)。
受理范围:省管企业及权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纠纷: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2、省管企业或其权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3、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省管企业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报送材料:1、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名称、涉案金额、主要事实、各方争议焦点等;2、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及法律依据;3、案件结果分析预测;4、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办理程序:省管企业关于法律纠纷的文件,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签发后,报省国资委。时间要求是:省管企业对涉及诉讼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立案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每年2月底前将本企业及权属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处
办理人:董先军、陈国梁
联系电话:851036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