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协调办事指南

发表日期:2007-11-16   创建者:admin

    受理依据:省国资委《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国资法规[2005]5号)。

    受理范围:省管企业及权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纠纷: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2、省管企业或其权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3、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省管企业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2、受到不正当干预或有关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侵害省管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3、省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报送材料:1、请求协调的正式文件;2、基本案情;3、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4、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5、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6、需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主要事项。

    办理程序:省管企业关于法律纠纷协调的文件,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签发后,报省国资委。

    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协调。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处

    办理人:陈晓军、董先军

    联系电话:85103638、8510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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