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事指南

发表日期:2007-11-16   创建者:admin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通知》(鲁政办字〔2004〕58号)。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两年进行一次。

受理范围:在山东省内指定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

报送材料:1、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正式文件;2、拍卖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承担公物拍卖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该拍卖企业的文件;

(四)拍卖企业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六)从业人员简介并附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他资格证明;

(七)上年度拍卖工作情况总结;

(八)上年度拍卖成交统计表、拍卖会公告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九)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由拍卖企业以A4规格纸装订成册报送。

办理程序: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拟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的有关资料,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名单。

办理时限:2个月。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处

办理人:张颀、陈国梁  

联系电话:85103687、8510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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