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3号)
受理范围:省内国有独资公司
报送材料:1、设立公司的申请;2、设立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3、公司章程;4、企业名称预核登记;5、其他文件。其中,涉及对原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须提报与所涉及的企业法人签署的协议和主要债权单位的认可证明;涉及省直部门管理的,须提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市、县(市、区)管理的,须提报同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1、设立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现有省属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设立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国资委提出申报材料(设立省以下国有独资公司和将现有省以下所属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国资委审查后提出申报材料);2、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3、依据核实结果草拟批复意见;4、分管领导对批复意见草稿进行审核;5、如果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就批复意见和不同意理由与企业沟通;6、如果批准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改组处拟定批复文件;7、通过发文流程,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正式批复文件,并在委内抄送产权管理处;8、企业依据正式批复文件到产权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企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申办材料(包括产权登记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企业改革改组处
办理人员:张志勇 祝 霞
联系电话:0531-85103605、85103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