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新设公司)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日期:2007-11-16   创建者:admin

受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受理范围:1、省属国有工厂制企业改制成为公司制企业的;2、省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转让国有股权的;3、省属国有企业或公司实施增资扩股的;4、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货币资产或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的。

报送材料:1、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的改制(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新设公司)申请文件;2、企业改制(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新设公司)方案;3、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决议;4、对企业改制(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新设公司)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7、企业前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8、企业改制(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两会一公示”结果;9、涉及职工安置的,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设公司的,在报送1-4项材料的基础上,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还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办理程序:1、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向省国资委提出改制(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新设公司)申请报告;2、省国资委进行审核批复。其中,需报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事项,报请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报委主任办公会议或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以同意时间为准。

办理机构:企业改革改组处

办 理 人:赵  辉  尹卫军 张志勇  祝  霞

联系电话:0531-85103605、851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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