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受理范围:1、省属国有企业托管其他企业的(或其他企业托管省属国有企业);2、省属国有企业分立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的;3、其他企业无偿划转给省属国有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无偿划转给其他企业);4、省属国有企业下放的;5、省属国有企业收购其他企业的。
报送材料:1、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重组的申请文件;2、企业重组方案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决议;4、对企业重组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重组双方草签的重组协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7、重组企业双方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省属国有企业收购其他企业的,在报送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办理程序:1、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向省国资委提出重组申请报告;2、省国资委进行审核批复。其中,需报省政府研究的事项,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批复。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企业改革改组处
办 理 人:张春幸 尹卫军 张志勇 肖永达
联系电话:0531-85103605、851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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