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受理范围: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拟订、修订事项。
报送材料:1、拟订、修订公司章程申请;2、公司章程(修订须提供原章程);3、董事会决议;4、营业执照及产权登记复印件。
办理程序:1、企业向国资委提出拟订(修订)章程申请,或国资委提出企业修改章程的意见,企业报送相关材料;2、办公室通过收文流程接受企业的申请;3、分管委领导批示办理意见;4、改革改组处依据委领导的批示意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对企业章程修订进行审核;5、企业按照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形成新章程,报送国资委;6、审核通过后,改革改组处形成批复意见;7、通过发文流程,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批复意见。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企业改革改组处
办理人员:张志勇 祝 霞
联系电话:0531-85103605、851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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