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1999〕33号)等法律和政策。
报送材料:拟破产企业制定的企业破产预案、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或省管企业报送新增破产项目的请示、市属企业由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破产缺口资金托底函等文件资料。
办理程序:1.向省国资委办公室报送拟破产企业破产预案及市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管企业报送的请示文件等材料。2.省国资委领导批示办理意见。3.企业改革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破产预案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向国家报送的新增破产项目。4.经委领导同意,形成报送新增破产项目的文件,报送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5.全国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下达计划后,省改革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办公室)向各市协调小组或省管企业转发,各市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指导企业组织实施破产。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不用修改完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企业改革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办公室)。
办 理 人:张春幸、肖永达
联系电话:0531-85103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