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办事指南

发表日期:2007-11-16   创建者:admin

受理依据:《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规划〔2005〕4号)

受理范围:企业主业内重大投资项目及非主业项目

报送材料:1、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项目效益、风险情况。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3、规范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会议纪要。(需记录每位董事的意见,有每位董事的签名)4、投资协议及投资方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新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需提报拟定的公司章程;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提报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以及证明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有关文件;投资合作方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5、省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企业,需提交财务总监审核意见。6、提交由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7、经审计的近期企业财务报告。8、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9、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办理程序:1、企业向省国资委申报;2、省国资委受理,领导批办;3、规划发展处登记,处领导批办;4、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分管处长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5、材料不全,通知企业补报;6、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报分管领导同意,通知企业并组织专家论证;7、企业材料齐全后,由处室提出审核意见;8、起草批复文件,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核准的下达批复文件;不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反馈企业。

办理时限:企业报送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规划发展处

办理人:贾慧丽      

联系电话:0531-8510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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