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
受理范围:具有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及矿业权评估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具体条件:1、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行业、工商、税务和劳动等部门的年检合格。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连续三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4、按照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5、其他材料。
报送材料:1、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2、机构营业执照原件(查验用)、复印件,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查验用)、复印件;3、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近期财务报表等基本情况; 4、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查验用)、复印件,执业人员的转所变更证明材料;5、填写完整的《中介机构审查备案登记表》(从省国资委网站上下载);6、上述资料需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办理程序:1、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监督指导处审核是否符合基本条件;3、中介机构填表,提交有关材料;4、监督指导处审查材料是否齐全;5、审核通过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存档并书面通知。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定期更新时在网站予以公布。
办理机构:监督指导处
办 理 人:王彤 刘庆明 联系电话:851037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