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办事指南

发表日期:2007-11-16   创建者:admin

受理依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9号)

受理范围:省属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

报送材料:1、资产损失核销申请;2、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关于同意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3、企业财务、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核意见;4、财务总监或派驻监事会出具的审核意见;5、中介机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计报告;6、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包括:各项资产损失项目的原始会计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7、省国资委关于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及企业账务调整情况;8、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1、改制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资产损失核销的申请报告;2、省国资委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中如有问题,返回企业修改;4、经初步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核,如有问题返回企业修改;5、起草批复下发企业,督促其调整账务。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机构: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办理人:郭守贵、杨焕起          

联系电话:85103610     8510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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