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9号令)
受理范围:省管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申请文件;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3.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
4.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5.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监事会对保值增值结果出具的审核意见。
6.中介机构对企业保值增值结果完成情况的审核说明。
办理程序:
1.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申报材料。
2.省国资委依据9号令对企业保值增值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办理时限:每年6月底前完成。
办理机构: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办理人:杨睿、徐敏
联系电话:85103502 85103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