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确认工作指南

发表日期:2007-11-16   创建者:admin

受理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9号令)

受理范围:省管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申请文件;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3.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

4.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5.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监事会对保值增值结果出具的审核意见。

6.中介机构对企业保值增值结果完成情况的审核说明。

办理程序:

      1.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申报材料。

2.省国资委依据9号令对企业保值增值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办理时限:每年6月底前完成。

办理机构: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办理人:杨睿、徐敏          

联系电话:85103502   851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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