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指南

发表日期:2007-11-16   创建者:admin

受理依据: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16号)

受理范围:省管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或核准申请文件;

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3.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资产损失认定的相关合法证据、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4、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监事会出具的审核意见。

5.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须同时提供《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

办理程序:

1.企业上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核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2.省国资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3.企业根据审核确认结果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办理人:杨睿、徐敏          

联系电话:85103502   851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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