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省国资委等6单位《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工作程序〉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5〕10号)、经批复的辅业单位分离改制实施方案等文件。
受理范围:纳入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且分离改制工作已结束的辅业单位。
报送材料:(一)省管企业关于申请确认辅业改制结果的请示。请示中应附以下材料:1、省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批准文件的复印件;2、辅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批准文件的复印件;3、职工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的复印件;4、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5、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以及产权交易凭证的复印件;6、经济补偿金发放和领取的汇总表及证明;7、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复印件;8、国有产权变更或登记证明的复印件;9、工商变更或登记证明的复印件;10、省国资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督导组检查验收的意见。(二)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辅业单位改制结果首先应通过省国资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督导组检查验收,由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关于确认辅业改制结果的请示文件;2、省国资委审核后,对改制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三类资产”、“产权结构”等的文件。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办理机构:企业分配处
办 理 人:周炎生 董晓波
联系电话:0531-85103620、85103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