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省国资委等六单位《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工作程序〉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5〕10号)、经批复的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等文件。
受理范围:纳入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的辅业单位。
报送材料:(一)省管企业关于申请其所属辅业单位实施辅业改制的文件。文件中应附以下材料:1、辅业单位的改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载明下列内容:辅业单位基本情况、辅业改制的形式、国有资产处置(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以及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管理、改制后企业的股本设置、出资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及组织领导体系等;2、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有关决议;3、涉及金融贷款的提供金融部门出具的债权保全证明;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前3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5、辅业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6、中介机构对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省管企业根据经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制订辅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广泛征求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向省国资委报送所属辅业单位实施辅业改制的申请并附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其中,辅业单位涉及总资产5000万元或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须经省管企业审核后,报送省国资委审批;辅业单位涉及总资产5000万元或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管企业审核批准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2、省国资委审核后,对改制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符合要求的,出具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办理机构:企业分配处
办 理 人:周炎生 董晓波
联系电话:0531-85103620、85103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