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二、受理范围
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范围如下:
1.受理对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党员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及上述组织、人员的申诉。
2.受理对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党员、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党员、领导人员的申诉。
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4.受理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或者反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问题。
三、举报方式及原则
1.向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上举报等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提倡属实名举报。
通信地址: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省国资委纪委
邮政编码:250100
举报电话:(0531)85103596
网络举报信箱:gzwjw@sdsgzw.gov.cn
2.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向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严格保密。
3.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照《山东省行政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