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信访条例》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
有关材料:1、信访人提交的信访材料;2、企业提交的办理报告;3、给信访人出具的答复意见
办理程序:1.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2.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接访,对信访事项内容及信访人情况填表登记。3.信访部门负责同志作出初步办理意见报委领导批示;4.按信访事项的性质分别进行存档、受理、告知、通报及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特殊情况、问题复杂的信访事项派人实地督促办理。5.企业按《信访条例》进行办理,并提交办理报告;6.对办理报告进行审核给信访人出具答复意见,并进行存档。
办理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办理机构: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5103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