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得违规提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鲁企改字[2003]25号

发表日期:2003-10-27   创建者:temp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国有企业 :

为保证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改革的正常有序进行, 规范改制或重组过程中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行为, 特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规定, 请在企业改制或重组过程中遵照执行。

企业改制或重组过程中的会计核算应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严格遵循一贯性等原则。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改制或重组的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不得借改革之机突击违规计提各项成本费用。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文件下发后, 对以前年度因不具备条件未提或未足额提取的各项费用一律不得补提; 应由以后年度摊销的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不得在改制或重组时集中摊销。对于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 要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现的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规定, 借改革之机突击违规提取有关费用,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 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司法》、《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与程序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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