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管企业: 为保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2005〕第1号《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及产权转让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改制方案实行分类审批
(一)省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批。
(二)省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分类审批。
⒈账面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下同)或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批准。
⒉上述范围之外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省领导小组授权省国资委审批。
⑴账面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国有资产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⑵账面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或国有资产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专题会议批准。其中:账面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或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下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企业,其改制方案由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二、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一)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底价,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经审核或专家评审无异议后,一律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告或公示挂牌转让。
(二)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和转让国有股持股单位的国有股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