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5〕13号

发表日期:2005-07-17   创建者:temp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管理层和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有意直接、间接参与购买所任职企业或与所任职企业具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国有产权的,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过程。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企业的领导人员不得在与所任职企业具有产权关系的企业中拥有股份或出资。在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或与其有产权关系的企业中拥有股份或出资的个人,不得作为国有股股东代表和任(聘)用的经营管理层管理职务,也不得任(聘)用为企业的其他领导职务。

三、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与所任职企业具有产权关系的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个人股份或出资,确需出资的由所任职企业的集团母公司决定。

四、产权交易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交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和信息披露,把好产权受让方资格审查关,认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杜绝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

五、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附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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