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加强产权管理信息调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产权函〔2006〕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的内容
(一)对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及地方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市、县(市、区)两级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直接协议转让、资产划转、主辅分离净资产核销、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产权管理动态性数据信息及汇总分析(信息报送模板见附件)。
(三)对产权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探索研究及建议。
(四)产权管理工作动态信息。
(五)其他重要信息。
二、信息报送时间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信息按季度上报,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季度后2日内,将本年度累计信息及本季度信息报送我委。其中年度及第四季度信息于年度终了1月10日前上报。信息统计起止时间为上季度第三月25日至李季度第三月25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对2006年度和2007年上半年有关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9月20日前上报。
(二)要落实负责统计的人员和职责,保证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季度内没有发生相关行为的市,也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对于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的,将以“未报”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报送的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电子版发送至cqc@sdsgzw.gov.cn。
联系人: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岳智飞
联系电话:0531-85103621(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