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内部改革处置实物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办字〔2004〕5号

发表日期:2004-08-13   创建者:admin

省直有关部门、省管企业:

随着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深化改革,近来部分企业请示,在企业进行公务用车等制度改革时,如何把握资产处置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深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发生向企业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出售实物资产的经济行为时,必须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并妥善安置涉岗人员和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涉岗职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出售的实物资产,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备案价值作为确定资产转让价格的重要依据。

三、处置资产收入原则上要一次付清,及时入账,不得因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形成企业新的负债。

四、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处置资产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造成资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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