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启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式样的通知》(鲁国资企字[1997]第15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启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国资产发[1997]31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式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正式启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暂缓办理通知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受理通知书和暂缓办理通知书的使用,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2、受理通知书一式两联,分别交由申办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暂缓办理通知书一式三联,分别交由申办暂缓登记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
3、受理通知书和暂缓办理通知书,应由产权登记机关经办人员负责填写,经批准后加盖产权登记专用章。
4、受理通知书和暂缓办理通知书不得遗失、伪造、涂改,编号要求连续,不能出现空号、重号、错号。
5、企业有私自涂改、伪造受理通知书和暂缓办理通知书等违法行为时,产权登记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