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我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2号)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询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某些问题。为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出资人问题
(一)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出资人名称”项目栏填写国资监管机构,“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不再签字盖章。
(二)暂由各部门管理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名称”项目栏,按照批准设立该企业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本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
(三)暂由各部门所属尚未脱钩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其“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出资人名称”项目栏暂填写主管部门。
二、关于企业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不一致的问题
(一)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先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凭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实收资本为零且有净资产的企业,经申请批准转增实收资本后,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实收资本为零,且没有净资产或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经批准先暂缓其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或申请增加资本或申请办理企业合并、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凭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实收资本符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但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国有资产项目栏按“零”填写。
三、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中“实收资本”合计栏的填写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中“实收资本”合计项目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4〕1255号填报说明解释为填写“所有者权益合计数额”,现更正为填写“年度会计报表中实收资本合计数额”。
四、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隶属关系码”的填写问题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67家企业、暂由省直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隶属关系码”填写“3”;暂由省直部门管理尚未脱钩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企业隶属关系码”填写“4”。
(二)市、县(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暂由市、县(市)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隶属关系码”填写“5”;暂由市、县(市)各部门所属尚未脱钩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企业隶属关系码”填写“6”。
五、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子企业产权登记问题
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或一个国有单位出资超过51%的国有控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子企业仍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六、关于集体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问题
国有企业所开办的集体企业,应按照《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先明确企业资本的属性,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后,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变更经济性质),并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关于实行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问题
(一)实行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依据合并后的会计报表数对应填列,但长期投资的数字按合并前填列;其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并入负债总额项目栏;所有者权益项目栏下的“未确认损失”并入未分配利润项目栏;被合并的
子公司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对应填列。
(二)实行财务报告叠加汇总方式的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均按各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对应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