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

鲁发[2006]4号

发表日期:2006-04-03   创建者:admin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认真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鲁政发[2006]17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设创新型省份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
  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技进步与创新愈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依靠科技创新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愈益成为战略选择,科学技术作为核心竞争力愈益成为竞争的焦点。科学技术作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动力,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愈益凸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配套政策,实施好我省的《规划纲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到2020年之前,使我省在全国率先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
  2.建设创新型省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历届省领导班子打下的良好基础上,全省上下按照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科技事业快速发展,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连续4年增长两个百分点以上,全省综合创新能力在全国位于前列,已经具备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基础条件。同时,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存在科技投入不足、高层次创新人才缺乏、创新平台建设滞后以及资源、环境、人口“瓶颈”制约等困难和问题。认真实施国家和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缓解资源、环境、人口制约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全省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危机意识、创新意识,充分认识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胡锦涛总书记对我省提出的“三个走在前面”要求为动力,切实把这一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3.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新时期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指导方针,全面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以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实施高新技术带动、大企业名牌带动、知识产权带动;加快具有山东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现我省科技综合竞争力位次前移,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
  4.建设创新型省份的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区域自主创新体系。到2020年,实现“三个显著增强,一个提前进入”,即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科技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提前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
  “十一五”期间,全社会R&D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1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5%,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55%以上,发明专利申请达到申请总量的30%,对外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工业制成品额的比重达到30%,培植产值过百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10家,过十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150家,过亿元的省级以上农业科技龙头企业300家。
  到2020年,全社会R&D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5%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65%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本省区域内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和向国外申请专利量均进入全国前5位。全省综合创新能力在全国测评中再前移1至2位。
  5.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点任务。全面实施《规划纲要》,配套推进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大幅度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三个能力”;积极构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三个体系”;在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建设节约型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公共安全能力与人口健康水平、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组织实施140个重大科技项目;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素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推动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转变,由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抓好经济发展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
  二、认真实施《规划纲要》,加强科技自主创新
  6.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纲要》。我省制定的《规划纲要》,是一个立足省情、放眼未来,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省份为奋斗目标,对我省未来15年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做出全面规划与部署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纲要》体现了建设创新型省份的要求,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具体部署,必须在建设创新型省份过程中得到全面实施,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得到充分体现。
  7.实施《规划纲要》的原则和目标。坚持六个原则,即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原则;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原则;市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原则;以人为本,优化创新环境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产学研结合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实施纲要,实现九个重要目标,即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活动产出居国内先进水平;高新技术快速发展,经济增长方式发生重大转变;强化农业科技优势,基本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大力开展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矿和循环生产,科技成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建立起稳固的多渠道科技投入机制,提高高新技术和科技投入在整个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建立起吸纳科技人才的有效机制和良好环境,科技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大力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起山东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初步建立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
  8.实施《规划纲要》要把握自主创新这条主线。加强自主创新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是提高综合竞争力的核心,是统领未来科技发展的主线。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在资源与环境、新能源技术、农业高新技术、海洋技术、社会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新材料技术与产业发展、先进制造技术、综合交叉学科与管理科学等10大领域64个主攻方向实施科技创新。围绕国家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在若干优势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努力提升我省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9.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应用基础研究、战略高新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研究的需要,集中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积极探索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新模式。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共建公共实验室,与省外、国外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建设实验室。集中力量支持海洋、农作物、眼科、心脑血管、优生优育等12个重点实验室建设,争取若干个实验室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行列。
  10.进一步强化我省农业科技优势,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围绕解决“三农”问题,继续实施良种工程、农业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科技信息“村村通”工程。以省农科院为依托,积极争取建设“国家农业科技黄淮海创新中心”,创新运行机制,打造黄淮海地区农业科技联盟。按照“一县一品”或“一县多品”的要求,加快县域特色农业科技发展,加强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等科技创新,全面提升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我省海洋科技的优势,加快青岛国家海洋科学中心建设,带动“海上山东”建设。加快建设50家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建设10家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区),纳入省级高新区建设体系,实行动态管理的新机制,办成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农业技术辐射源和涉农名牌企业发展基地。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建设农业科技强省。
  三、实施高新技术带动、大企业名牌带动和知识产权带动
  11.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围绕“三个一批”、“七大产业链”和六大支柱产业,实施“双百工程”,重点扶持100个企业技术中心,培植100个分别居全国前3位的重点优势产品,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水平。积极培植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年增两个百分点以上的目标。加快山东半岛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建设一批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加快产业聚集,带动30个欠发达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新突破。抓好《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
  12.实施大企业名牌带动和农业知名品牌带动。到“十一五”末,争创中国名牌200个,国家质检中心20家和一批驰名商标。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5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50家,省级行业技术中心15家,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达到10家。努力培育一批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大企业集团,一批以行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支撑的支柱产业和一批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依托的知名品牌。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培植农业科技龙头企业。通过名牌带动,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
  13.实施知识产权带动。认真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获取知识产权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评审以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大幅增加发明专利的比重。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制、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予以重点支持。全面推广海尔集团公司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经验,在百家省重点工业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明星企业开展培育和提升知识产权优势的活动,在中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创造知识产权和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活动。省级以上专利明星企业可享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逐步建立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集团知识产权服务终端。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兴贸工程的实施,增强贸易支撑力;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抢占产业制高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建立各主导产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和预警机制,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发布,及时为企业投资经营、对外贸易、科技经济交流等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鼓励推动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争创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发展,建设一批创新活力进发、维权保护有力、服务体系完善、效益产业集聚的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市、区)。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报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创新科技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
  14.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以制定和实施自主创新的政策为重点,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主体。鼓励企业加快研发机构建设,重视发挥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提供条件。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与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创新组织。
  15.深化科研机构改革,促进科研院所发展。积极推进科研机构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完善科研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深化科研院所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分配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从体制、机制、投入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稳定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采取三位一体、责任考核等措施,促进科研机构提升创新能力。
  16.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高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精心办好产学研洽谈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积极承担地方和企业重大科技项目,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都要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联盟。
  17.积极推进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继续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科研院校的合作,搭建合作平台,加强科技合作信息网建设。大力推进省科学院与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的全面合作,争取与中国科学院在我省联合建立研究机构,重点面向我省先进制造业或新能源产业,构建新的创新平台。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办研究机构,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学科综合、人才荟萃、教学科研紧密结合的优势,建设若干所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五、认真落实鼓励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18.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切实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确保“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2006年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大幅度增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在原有预算基础上,再增加2亿元,重点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科技工程,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9.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担保代偿评估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省级以上的新产品,自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年度起,实行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使之成为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载体。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设立实验室或研发机构,使产学研结合点前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究开发院(所)、科技研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等,使之成为产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平台。省级各类科技计划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更多地吸纳企业参与,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
  20.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研究制定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明确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责任,将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评选荣誉称号和业绩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落实好国家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1.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好国家对软件、集成电路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22.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3.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所得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24.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25.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国家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
  26.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六、认真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
  27.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在国家批准的软贷款范围内,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资本金和参股投资。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分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28.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于省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29.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30.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章,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加投资能力。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外汇管理制度,规范法人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明确对非法人制外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31.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积极引导、大力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争取国家批准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32.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要,充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需求。支持省内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设计机构、收并购国外研究开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
  七、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33.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省、市、县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34.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和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35.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建立本省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省产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八、鼓励和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36.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积极吸引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成果,扩大和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努力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高创新能力。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实施促进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针对国民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工程,由综合经济部门牵头,并由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国家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各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装备和技术,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
  37.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把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38.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省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省内企业有足够的分包比例。
  39.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省里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40.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在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九、加强人才队伍和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41.深化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创新人才的积极性。改革和完善学术技术和管理干部交流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相关人员。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结合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等多种方式引进海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企业招聘国内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引导和规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妥善解决回国工作的海外优秀人才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
  组织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和“创新人才培养工程”。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使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2.继续加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孵化器建设。不断深化和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延伸孵化链条,使之真正成为高新技术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大力发展专业孵化器,建设高水平的共用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以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联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按照资源整合、技术集成、突出特色的原则,规划建设长清大学科技园区,发挥大学创新优势,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研究开发、中间试验、产品试制、产业培育一体化的创新链条。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器的毕业企业继续在高新区内建厂经营的,享受高新区新建企业的优惠政策。
  43.把高新区建成推进集成创新的重要基地。继续大力推进以自主创新为主线的高新区“二次创业”,充分利用产业聚集优势和区域环境优势,以特色园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为载体,建立和完善各类共用技术创新平台,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联盟,以重大项目为纽带,推进联合攻关。支持以高新区、特色园区或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为牵头单位承担重大专项。高新区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体制,落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努力建立有利于集成创新的运行机制。
  44.按照整合资源、统一规划、重点支持、共享共用的原则,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作用。整合集成相关部门、行业现有科技图书、专利、标准等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和积累的科技数据资源,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搭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和标准检测服务平台。以山东省网上技术市场网络平台为基础,建设集科技培训、技术产权交易、科技风险投资、科技评估咨询和人才智力交流等于一体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要向全社会开放。
  45.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对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鼓励科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指标和要素。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科技成果鉴定评奖、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的绩效评估中,把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明星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考评、认定、复审管理中,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列入必备条件。
  十、加强领导,全民动员,努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
  46.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务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站在时代的前列,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作为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全力抓紧抓好,努力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舆论环境、体制机制环境、政策人才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统筹协调,增强服务意识,顾大局,识大体,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及时研究和解决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实施《规划纲要》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科教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把高新技术发展、知识产权创新、科技投入、人才培养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查力度,适时做好对省直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决定的督查工作。
  47.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专业布局,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抓紧培养社会急需的紧缺人才。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坚持产学研结合,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大力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大力推行“双元制”、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积极开发、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教育。切实加强科技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追求新知、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作风,拓宽中小学生的科技知识面。加强中小学科技创新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提高中小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
  48.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要重视科普工作,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为全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创新教育和培训。鼓励科普文化产业的发展,放宽民间资本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事业的准入限制,制定扶持政策,形成发展科普事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大力倡导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劳动的良好风尚。
  49.大力培育创新文化。积极开展和大力表彰群众性创新活动,强化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树立创新的文化价值观。培育企业家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倡导勇于创新、宽容失败、崇尚竞争、力戒浮躁的创新文化,使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创造财富得到保护。在全社会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和激励创新的文化氛围。
  50.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省直各部门要依据本决定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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