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将2007年度省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管企业要认真组织好2007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以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在认真分析评判影响企业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的基础上,向我委申报2007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
二、各省管企业2007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须由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审核后,于2008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委审核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2007年度省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包括2007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逐项说明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及原因,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四)中介机构对企业保值增值结果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三、我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在对企业申报的客观增减因素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2007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经确认的保值增值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并作为2007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附件:2007年度省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