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莱州市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和锡林郭勒盟金仓矿业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国资产权函〔2007〕72号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金仓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莱州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金仓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鲁金财字〔2007〕36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等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黄金集团金仓矿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莱州市地质勘查有限公司94.1%的国有产权和锡林郭勒盟金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5%的国有产权分别以158.05万元、1元的价格转转让给山东黄金集团莱州矿业有限公司。
二、请据此文件办理产权转让的相关手续,督促有关方面严格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力,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