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聊城皮革公司国有产权处置的批复
鲁国资产权函〔2007〕85号
山东省皮革工业总公司:
《关于呈报聊城皮革公司国有产权处置方案的报告》(鲁皮字〔2007〕第27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山东聊城皮革公司的全部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转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山东聊城皮革公司国有产权的转让底价为1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及手续的办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经核定的职工安置费用153.72万元,由你公司负责解决。
二、山东聊城皮革公司5235.74平方米国有划拨住宅土地价值407.35万元,剥离到你公司,并由你公司负责处置。
三、本批复下发7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将山东聊城皮革公司的国有产权,以不低于经批准的转让底价,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公告20个工作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你公司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协商,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实施交易,并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时收缴产权转让收入。
四、你公司负责监督和指导国有产权受让方严格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7〕11号)的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此次产权交易完成后,请你公司依据本文件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和工商登记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