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产权处置的复函
鲁国资产权函〔2007〕92号
省外经贸厅:
《关于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资产处置的函》(鲁外经贸计财字〔2007〕730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以下简称国贸中心)将持有青岛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的全部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转让。
二、截至2006年8月31日,经审计、评估后泰达公司的净资产为1350.57万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国贸中心持有泰达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为108.05万元。
三、在本文件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你厅负责督促国贸中心将拟转让国有产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公告20个工作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国贸中心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协商,采用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并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收缴转让价款。
四、请你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国有产权受让方严格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原企业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产权转让后的泰达公司承接。
五、此次产权交易完成后,请你们依据本文件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和工商登记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