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药材公司持有的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国资产权函〔2007〕95号
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省药材公司转让其在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请示》(鲁药集团企字〔2007〕59号)和《关于山东省药材公司转让其在山东康达医药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请示》(鲁药集团企字〔2007〕60号)收悉。根据国家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药材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山东康达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4%和10%的国有股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转让。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2006年12月31日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两公司净资产变化的实际情况,确定康惠公司、康达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底价分别为2.32万元和5万元。
三、在本文下发后的7个工作日内,请你公司督促省药材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康惠公司、康达公司4%和10%的国有股权,以不低于经批准的价格,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告20个工作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省药材公司协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要求,采取竞投或招标方式实施转让,并依据实施结果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收缴转让价款。
四、此次产权交易完成后,你公司负责督促省药材公司监督和指导国有股权受让方严格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并由康惠公司、康达公司继续承接相关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
请依据本文件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七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