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阜汽车配件厂国有产权处置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国资产权函〔2007〕107号
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曲阜汽车配件厂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的请示》(鲁汽发〔2007〕76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办理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200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将曲阜汽车配件厂持有的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18.3%的国有出资128万元及其享有的权益无偿划转给你公司持有。
二、上述产权划转给你公司持有后,曲阜汽车配件厂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转让。截至2006年9月30日,经评估后曲阜汽车配件厂的净资产为1851.05万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曲阜汽车配件厂扣除划转你公司持有的国有出资及享有权益等资产后,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为967.22万元。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的职工安置费用967.22万元,由你公司从转让收入中支付。
三、在本文件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将转让的国有产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公告20个工作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你公司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协商,采用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并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收缴转让价款。
四、你公司负责监督和指导国有产权受让方严格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原企业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改制后的曲阜汽车配件厂承接。改制后离退休人员待遇新增支出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改制后的公司按规定支付。安置费用使用完毕后,仍需为离退休人员支付费用的,由改制后的公司继续承担并支付。
五、此次产权划转和交易完成后,请依据本文件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和工商登记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