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国有产权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国资产权函〔2007〕108号
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关于上报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请示》(鲁商财字〔2007〕202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公司持有的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100%的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转让。截至2006年9月30日,经审计、评估后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的净资产为-954.76万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为10万元。
二、你公司将拟转让国有产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公告20个工作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你们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协商,采用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并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收缴转让价款。
三、请你们负责监督和指导国有产权受让方严格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原企业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产权转让后的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承接。
四、此次产权交易完成后,请依据本文件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和工商登记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