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中心国有产权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表日期:2007-12-03   创建者:admin

关于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中心国有产权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国资产权函〔2007〕125号

 

省水利厅:

《关于转呈省文局资产处置请示的函》(鲁水财函字〔2007〕47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将持有的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中心100%的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转让。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审计、评估后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中心的净资产为47.92万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中心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为47.92万元。

二、请你厅负责督促转让方在本文件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拟转让的国有产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公告20个工作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你们与转让方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协商,采用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并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三、产权转让收入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划入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改革资金专户。你们监督和指导国有产权受让方严格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原企业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产权转让后的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中心承接。

四、此次产权交易完成后,请依据本文件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和工商登记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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