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知识问答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期和适用范围?
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于200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该办法。该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3、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何种管理体制?
答: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4、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答: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2、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4、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5、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5、国资监管机构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方式?
答:国资监管机构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方式是: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可由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产权交易专家以及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工作组。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的监管职责是什么?
答: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2、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按照“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按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进行;4、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5、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6、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7、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哪些书面文件?
答:(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9、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家对国资监管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有何要求?
答: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2、所出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当所转让标的企业是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时,由于要涉及企业的管理级次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由所出资企业审议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是由所出资企业直接做出国有产权转让决策。
10、国家对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有何规定?
答: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答: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4、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6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是相关批准机构审议、批准转让行为以及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落实相关事项的重要依据,转让方应重点做好哪些内容的研究和落实工作?
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是相关批准机构审议、批准转让行为以及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落实相关事项的重要依据,转让方应重点做好以下内容的研究和落实工作:(一)转让方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二)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和有关补偿标准,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让方案各项内容的落实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13、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哪些文件的规定执行?
答: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14、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注意那些方面的问题?
答:1、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企业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3、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4、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转让标的企业管理层在企业国有产权公开交易过程中具有优先受让权。
15、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16、在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转让时,特别是对转让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着重注意那些方面?
答: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2、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整体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不能以保障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国有划拨土地剥离划出,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3、转让标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商誉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1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及着重注意的问题?
答:1、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的信息。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转让公告自报刊发布之日起计算。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产权转让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2、即使挂牌期间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也必须等到挂牌期满才可以终止信息发布。3、对于转让方无法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产权交易机构不可以采取先行发布产权转让信息与要求其补充文件、资料同步进行的方式。
18、转让方征集受让方时可以在那些方面提出条件?
答: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19、为保证有关方面能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哪些规定进行管理?
答:为保证有关方面能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一)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二)产权交易机构要对有关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受让方的登记、资格审查等资料与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同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三)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2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答: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全面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项基础工作。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2、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答: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23、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规定?
答: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的手续应如何办理?
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25、国家对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有何处罚?
答:1、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职业行为。2、对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26、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如何处理?
答: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
27、对于在国资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再符合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基本条件要求或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产权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不再符合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基本条件要求或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产权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3年内不得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消息来源: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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